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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保的相关法律条令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发办(2017)67号》令, 该法令明确提出医院需要对医学设备建立涵盖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并提倡探索医院“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的第18号令也明确提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最新《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
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